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牧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三条 污染防治设备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的废物综合利用方法
第二十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无害化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接农用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开始,法律责任
第01页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0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2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4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5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7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8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土地制度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分类、农用地解释
第五条 管理部门
第九/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
第十四条 土地相关争议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第十八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调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农田的类型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
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须审批
第四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划拨取得土地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第六十六条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开始,监督检查
第三条 防治原则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的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监测
第三十二条开始,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十三条开始,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六条开始,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开始,附则(名词解释)
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解释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批前征求各界的意见(听证会等)
第十二条 审查
第十六条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登记表的条件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审批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开始,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开始,附则
第二条 对环境的解释
第三条 适用领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五条 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二条 6月5日环境日
第十五条 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制度
第二十条 跨行政区的重点区域实施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开始,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条开始,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十三条开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对破坏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开始,法律责任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防治原则
第十条 各级政府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的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产品包装遵守的清洁生产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进口固体废物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的固体废物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回收
第五十二条 危险废物设置标识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申报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置废物
第五十六条 填埋处置危险废物
第六十七条开始,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开始,附则
第八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煤炭污染
第三十七条 石油焦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恶臭排放
第八十六条开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九十三条开始,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八条开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