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劳动者为保护对象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
2.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4.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强调对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
调整对象:社会保险关系
1.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全覆盖)
2.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4.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原则
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
指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享受其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资金或给付行为等
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义在各项社会保险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
个人缴费、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
2.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
3.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经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征收机构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单位划拨此费用的决定
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费用的,征收机构可要求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单位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金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
除了支付当期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之外,有相当部门要延期支付,延期部分面临贬值压力,需运营
国家授权专门的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增值等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社火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的制度和规则体系的总称
我国《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方面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
2.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做了原则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随本人转移,累计缴费年限
注:工伤、生育无转移接续手续,因个人不缴费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
随本人转移,累计缴费年限
年金保险,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岗位后,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强制性、补偿性、广泛性、社会性
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来源渠道:国家财政补贴、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企业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职工不得超过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
包括退休年龄条件和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
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主要指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异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按规定标准执行
一般以劳动者在职工资收入为基础,再辅之以工龄或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进行计算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收支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其支付管理运营进行监督
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通常报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和物质帮助成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
这两种保险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之间的交叉性较大
与上一点特征相联系,这两种保险具有一定补充保险的特点,其他保险形式不能涵盖的风险,只有通过这两种实现保障
这两种保险范围是整个社会公民
社会保险制度开端的立法是1883年《德国劳动疾病保险法》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镇所有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实行属地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职工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2%
建立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费用依法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无法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