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内容上,宪法规定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制定、修改程序更严格
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是否区别于一般法律
君主或君主名义制定颁布的
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
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
以国家性质和先发的阶级本质为标准
我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民定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一起权力属于人民
人权: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受的权力
2004年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
监督原则
三权分立、权力分立、权力制衡并非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1999年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2018年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宪法的渊源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
我国的 宪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
宪法条文中无明确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存在,
并普遍遵循
且实际上与宪法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如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由人大主席团公布,这是典型的宪法惯例
国际条约一旦为各国所接受,就应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宪法判例不是我国的宪法渊源,英美等国多采用
序言
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没有附则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时宪法作用,宪法性文件
1954.9.20,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宪法
1978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08年通过共52条修正案
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根本上区别于西方的两党制和多党制
政治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各民主党派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2004年写入宪法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2008年写入宪法
政协不是国家机关
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国家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中央集权国家
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我国不适宜采取联邦制
只有一部宪法
一般只有一套政府体制
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
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
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地方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单位,不具有独立性,没有从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国有经济
劳动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如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就享有主体范围而言的
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
年满18周岁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享有一个投票权
如2010年我国《选举法》作出修改,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县乡两级直接选,省市全国间接选
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不违反秘密投票原则
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
间接选举,有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大小按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
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单独 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投票:赞成、反对、弃权、另选其他选民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知范围的法律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特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认为不符的条款,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
不适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依规开展对外经贸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
与基层政权关系指导关系
基层性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户籍在本村且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再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已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重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根据村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
居(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平等的享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平等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不允许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禁止差别对待
允许合理差别
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当家做主的具体表现,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控告权 向有关机关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 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不包括公开传教自由
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尊严与基本价值
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未来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劳动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依法纳税
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是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
依法办事,不以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代替法律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集体负责制
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军委 个人负责制
接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
精简和效率原则
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地域制
职业制
国情决定
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宪法修改由全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国家主席的提名的国务院总理
国务院总理提名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e提名的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
由主席团提请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
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
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人大会议上
县级及以上上大代表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开会)或常委会(闭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现行犯拘留,拘留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席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有权提出议案
3个代表团或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有权提出罢免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是人大的常设机关
是最高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是人大闭幕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有权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指的是对于那些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条文的额解释
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
预算管理权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额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有权决定、批准、废除同外国缔约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规定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特赦 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我国无“大赦”
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决定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家元首
国家机构之一
人大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任期同全国人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约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其内容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提出议案权
有权改变、撤销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部、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并未规定报告工作
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年
国家的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检查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地方设省级、市(地)级、县级监察委员会
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任期同人大。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督、调查、处置
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
上下级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
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法院
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修改、监督
解释、监督
全国人大 改撤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撤 国务院 制定的 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 撤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国务院 改撤 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 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大 批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国务院有权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有权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确立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国务院职权中增加“生态文明建设”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单独或集体
场所应当庄重、严肃
悬挂国旗或国徽
凑唱国歌
加入“改革”新表述
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民命运共同体
原因: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有益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删除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增加和调整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