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4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
是指重大危险源企业按照办法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第三条),明确使用范围和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所定义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暂行规定》规定了适用范围,强调了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包保责任,同时明确了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负责总体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管理,操作负责人负责操作管理,三头并进,多管齐下,包干到人,责任到人,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包保责任(第四条~第六条), 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关键要求,分解明确到三个层面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各负其责。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
(一)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要求的。也是《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的要求的。
(二)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二)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化。也是《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所要求的。
(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
训;
(三)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要求。
(四)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具体要求,也是《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主要负责人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的要求。
(五)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具体要求。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六)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具本要求。
(七)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
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0号)进一步提出了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试点工作。
本条款综合了《安全生产法》与《暂行规定》,针对重大危险源包保的要求,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前六条的包保责任。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0号)要求
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视频监控系统;
(二)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2019 )。
(四)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
(四)款强调了承包商管理与变更管理的重要性。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五)款中,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要求;
(六)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六)款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
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就是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从技术管理层面承担安全包保责任的具体组织实施、检测、审查、演练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等。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
(三)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四)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1、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主要是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 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导则》第5.1.3要求:对于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应从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及培训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管理措施(第七条~第十一条),要求安全包保责任人要在厂区和监测预警系统公示,作为风险预警信息首要推送对象;建立履职记录,每天向社会承诺公告风险管控情况。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有关要求,向社会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1.企业当天的生产运行状态和可能引发安全风险的主要活动。如有几套生产装置,其中几套运行,几套停产;厂区内是否存在特殊作业及种类、次数;是否存在检维修及承包商作业;是否处于开停车、试生产阶段等。
2.要求企业在向社会继续做好安全承诺的同时,在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第十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
此条对省、市、县、化工园区等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了要求,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尤其是确保园区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工作,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出现异常时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的建立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相结合,不能形成两层皮。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运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此条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的手段,要求省、市、县、化工园区等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出现异常时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同时要求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也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对企业包保责任人履职不到位、重大危险源带病运行、预警信息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置等现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并及时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解释了有关用语含义,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一)安全包保,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同时废止。
【金山文档】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含公示牌)
https://kdocs.cn/l/cqhAHWchdmob